接手时的困局
患者王某因双下肢糖尿病足坏疽等十余种严重基础疾病入院,截肢术后被转入精神科,11天内仅透析2次,后突发死亡,七名家属索赔87万余元。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三家鉴定机构全部退卷,无尸检、无死因、无过错鉴定意见,患方却列举了十余项病历瑕疵,医院面临举证不能即败诉的巨大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核心在于:鉴定退卷不等于医院必败,法院会依据病历记载和双方举证直接认定过错,医院必须逐项拆解患方指控、守住无过错部分、把责任比例压到合理区间。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患者王某2025年2月5日因双下肢感染溃烂入院,入院诊断含双下肢糖尿病足、左足糖尿病性足坏疽、慢性肾脏病4期、慢性心力衰竭等12项;2月11日行左下肢截肢术;2月20日以出院再入院方式转入精神科,2月21日精神科入院第一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病(混合型);2月21日肾内科会诊建议每周透析4次,但2月20日至3月2日精神科住院11天期间仅透析2次(2月26日、2月28日);2月17日肌酐590.6μmol/L报危急值,距首次透析延误9天;护理级别由Ⅰ级降为Ⅱ级;3月2日患者死亡,家属未做尸检,三家鉴定机构以案情疑难复杂、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等理由退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鉴定不能时法院依病历直接审查过错;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同意,被告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证明截肢术已履行告知义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仅在有证据证明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时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原告仅凭车票截图推测伪造签名,未申请笔迹鉴定,未达到该条推定过错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阿尔兹海默病诊断依据不足、透析治疗严重不足、护理级别评定不当、转科程序不规范四项过错,同时认定患者自身疾病具有极高死亡风险,并认定被告在患方已复印病历、纠纷已现的情况下未尽尸检提示义务且举证不能,参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七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23601.06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72元由原告负担3536元、被告负担9036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失去亲人的痛,任何赔偿数字都无法填平,这份判决至少让责任有了一个被看见的出口。
同类纠纷中请记住三件事:患者死亡后如对诊疗有疑问,务必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这是后续鉴定的医学基础;病历复印封存要第一时间做,并逐页核对签名与日期;对护理级别、透析频次、会诊意见执行情况这类可量化事项,保留护理记录单和医嘱单原件,它们是鉴定退卷后法院直接认定过错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