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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款被销售方截留55万,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混同能追回吗?

· · 民商事
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代理销售学府上城项目房源,约定所有销售款必须打入开发商某丙公司指定账户,但某乙公司联合已注销的某己公司私自截留551747元售房款未入指定账户。 本案最大绝境在于:收款主体某己公司已简易注销,其唯一股东李某甲以“无债权债...

接手时的困局

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代理销售学府上城项目房源,约定所有销售款必须打入开发商某丙公司指定账户,但某乙公司联合已注销的某己公司私自截留551747元售房款未入指定账户。

本案最大绝境在于:收款主体某己公司已简易注销,其唯一股东李某甲以“无债权债务”承诺注销,而实际操盘人李某乙并非某乙公司登记股东,原告要追回这笔钱,必须突破合同相对方某乙公司,把李某乙个人拉进来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赢了官司也可能执行不到钱。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核心在于:实际控制人李某乙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大量往来、部分购房款直接进其个人账户,法院认定财产混同,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10月15日、2020年3月31日,某甲公司(原名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与某乙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代理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代理销售学府上城项目住宅、储藏室、车库,销售款全部打入某丙公司指定建设银行账户。合同履行中,某乙公司与某己公司共同销售案涉房源,双方认可截留销售给张某乙、吴某乙、刘某甲、付新杰、宋某、李某丙、刘某乙、田某、王某乙、吕某、孟某、陶某、刘某丙、鲁某、李某丁等15户的储藏室、车库及购房款共计551747元,未支付至指定账户。某己公司系李某甲一人独资公司,2022年7月15日简易注销,李某甲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注销前无债权债务。李某乙在庭审中自认其系某乙公司及某己公司实际控制人,亦认可尚有551747元购房款未支付。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报告载明,李某乙个人账户与某乙公司对公账户频繁大量资金往来,未入账的服务费及溢价利润4323858.69元由李某乙个人支配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虽直接规制股东行为,但其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李某乙作为实际控制人虽无股东之名而行股东之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范畴,故应对某乙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销售房款551747元及利息(以55174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李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9元由某乙公司、李某乙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被合作方截留、对方公司注销、操盘人躲在公司背后,这种局面确实让人无力,但法律并非只认工商登记那一张纸,实际控制人把公司钱和自己钱混着用,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到底。

同类纠纷实操建议:第一,代理销售合同务必明确约定回款账户,并保留每笔销售款流向的完整凭证;第二,发现合作方截留款项,第一时间固定其收款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第三,对方公司注销的,及时调取注销承诺书和工商档案,锁定承诺人责任;第四,实际控制人虽非登记股东,但只要有财产混同证据,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张连带责任,不要因对方不是股东就放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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