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775万余元债权,管理人只认76万余元,差额近700万元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
更棘手的是,债务人主张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一旦成立,银行连已确认的76万都可能保不住。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点在于:生效判决已确认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债权应以该生效判决为基础重新核算,而非由管理人单方削减。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4月9日,银行与债务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4月25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799733.39元。因债务人违约,银行于2015年起诉,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蓬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偿还本息8053419.33元,银行对抵押房产及土地在1000万元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于2016年9月19日生效。2019年9月18日法院拍卖抵押物成交价1206万元,银行于2020年3月24日收到800万元。2021年8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银行申报债权7751594.37元,管理人仅确认765687.9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债权计算截止日应为2021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债权人申报的不予确认,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仅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前一日。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故本案生效判决主文未明确的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不纳入破产债权。
守护的价值
法院最终确认银行对债务人享有担保债权843892.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1736220.74元,合计2580113.12元,驳回银行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债权申报被管理人核减,不代表你的权利就到此为止,法律给了你通过诉讼重新确认的机会,关键是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破产法的特别规则用对地方。
同类纠纷中,收到管理人不予确认或核减通知后,务必在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提前梳理生效判决主文与执行回款的时间节点,精确区分破产受理前后的利息计算规则,避免因计算口径错误导致可确认金额被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