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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九百九十万合作项目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 · 民商事
当事人与对方签订温室大棚采摘项目合作协议,投入九百九十万元,对方仅支付过一百万元利润分成,投资款和剩余利润迟迟不还。 最难的关口在于对方以项目亏损、疫情和突发事件影响为由,主张合作应共担风险、拒绝返还投资款和支付利润,而当事人手中只有一份对...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对方签订温室大棚采摘项目合作协议,投入九百九十万元,对方仅支付过一百万元利润分成,投资款和剩余利润迟迟不还。

最难的关口在于对方以项目亏损、疫情和突发事件影响为由,主张合作应共担风险、拒绝返还投资款和支付利润,而当事人手中只有一份对账函和一份告知函,对方还当庭否认签字真实性。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关键在于:对方无法推翻其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的债务,亏损抗辩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6月16日,当事人与对方签订《温室大棚四季采摘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投资九百九十万元,对方自第三个合作年度起每年支付不低于一百万元的净利润分成;若经营达不到预期效果,自第六个合作年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投资款,并再连续五年支付运营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足额支付九百九十万元,对方仅于2017年7月14日支付一百万元利润分成。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对方送达对账函,载明尚欠投资款九百九十万元、应付净利润分成五百万元、已付一百万元、尚欠四百万元,对方法定代表人马某在“数据证明无误,我公司承诺支付上述款项”处签字确认;同日送达的告知函亦经马某签字。对方庭审中虽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亦未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对方经催告仍未支付利润分成及返还投资款,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对方未按约付款,应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欠付利润;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欠付利润五百万元有对账函签字确认,应予支付;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协议第七条第2项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该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应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温室大棚四季采摘项目合作协议》;对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当事人投资款九百九十万元;支付欠付利润五百万元;并以一千四百九十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六万二千零一十二元由对方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投出去容易,收回来难,但白纸黑字的对账确认和合同约定,就是你最硬的底气,别因为对方一句“项目亏了”就自我怀疑。

同类纠纷中,务必保留好合同原件、每一笔转账凭证,尤其是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函、承诺函,这是锁定债务的关键;对方以亏损抗辩时,记住举证责任在对方,他拿不出证据,抗辩就站不住;违约金标准写在合同里且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法院会按约支持,不要轻易放弃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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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