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三岁幼童独自爬上我方当事人出租用作仓库的二楼楼顶,从围栏缺口处坠落致八级伤残,家属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并连带追究上级联社责任。
一审已判我方当事人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十四万余元,上诉面临三重绝境:事故经过仅有六岁男童孤证、物业系非临街私人仓库并非公共场所、多个赔偿项目缺乏票据支撑,一旦二审维持将形成物业出租方对儿童攀爬承担高额赔偿的不利先例。
关键转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40%责任比例未被加重,上级联社连带责任主张被彻底切断,未获支持的赔偿项目亦未再扩大。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5年1月27日18时许,三岁幼童刘某在大鹏街道王母街涉案两层楼房楼顶坠落受伤,先后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南澳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51天,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营养期60日、护理期365日。涉案物业土地由大鹏供销社管理使用,出租给案外人作仓库,上楼楼梯位于楼房外侧无防护设施,二楼楼面围栏部分区域已完全脱落。幼童母亲在距涉案物业约百米处经营文具店,事发时正在看管店铺,幼童自行跑出两分钟后不见。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大鹏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刘洪波陈述楼顶围墙有约1.5米长缺口被人拆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本案适用逻辑在于:大鹏供销社作为涉案物业实际权利人,对物业围栏缺口未及时维修,未排除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次要责任;幼童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据此酌定物业方担责40%、监护人担责60%,二审认定该划分处理正确。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鹏供销社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204.3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刘某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聂美莲作为法定代理人并非适格原告,其起诉被驳回;龙岗供销社系独立法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884.36元由刘某负担1840.8元、大鹏供销社负担104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338.54元由大鹏供销社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孩子受伤致残是一个家庭最深的痛,这场官司里没有真正的赢家,法律能做的只是把责任按过错大小分清楚,让受伤的孩子拿到应得的那一份赔偿,也让尽责程度不同的人各自承担该承担的份额。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物业权利人应定期排查楼梯、围栏、楼顶等区域的安全隐患,发现缺口立即维修并留存记录;将物业出租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维护义务归属并定期检查监督;家有幼童的监护人务必确保孩子在视线范围内活动,低龄儿童脱离看护几分钟就可能发生不可逆的伤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现场证据,赔偿主张务必保留正式票据和医嘱证明,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项目被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