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詹少华与李雪峰、刘小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共同经营网店,李雪峰、刘小明出资后因网店销售数据对账产生分歧,合作终止且未清算,李雪峰、刘小明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全部投资款。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詹少华作为网店注册人和实际经营人,经一审、二审法院反复释明仍无法提供完整销售数据,导致合伙盈亏无法查明、清算无法进行,法院可能据此将清算不能的不利后果归责于詹少华,进而判令其全额返还投资款。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合伙人之间已丧失信任基础,合伙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合伙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予解除;但清算不能的责任在于负责网店经营的一方未能提供完整销售数据,故返还投资款的请求获得支持。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9月7日,李雪峰、詹少华、刘小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经营网店,李雪峰出资20万元占股40%,刘小明出资10.5万元占股21%,詹少华以四家网店剩余股份占股39%;李雪峰负责进货、财务管理,詹少华负责销售、管理工作人员,刘小明不参与管理;四家网店均以詹少华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网店与网络平台的资金和数据结算由詹少华进行。2019年3月,李雪峰、刘小明要求詹少华提供网店销售数据,詹少华未提供,双方自此终止合作,至今未清算。一审法院向拼多多平台调取了“赤脚农夫”网店销售数据,但未调取到淘宝平台网店销售数据;二审中法庭要求詹少华提供淘宝平台销售数据,詹少华仍未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詹少华负责网店经营,经合理催告及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供完整销售数据,致使合伙盈亏无法查明、清算无法进行,合伙目的难以实现,李雪峰、刘小明据此请求解除合伙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同法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合伙合同解除后,合伙人之间应当进行清算,詹少华不能提供完整销售数据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李雪峰、刘小明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二审法院驳回詹少华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解除三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詹少华退还李雪峰投资款200000元、退还刘小明投资款105000元;驳回李雪峰、刘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8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5008元由詹少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詹少华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合伙经营最怕账目不清、数据不全,一旦信任崩塌,曾经并肩的伙伴也可能对簿公堂,这种疲惫和无奈我完全理解。
如果你也身处合伙纠纷,请务必在合作期间保留好出资凭证、聊天记录、对账单据,尤其是掌握网店账号、平台数据的一方,切勿因一时意气拒绝提供经营数据,否则法院可能将清算不能的责任归于你,判令你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不利后果;若已发生争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风险,避免因程序拖延和举证不能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