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艾庆南免费捎同事王淑兰上班,在高速上撞上因故障停在客货车道内的车辆,王淑兰受伤致八级、十级伤残,起诉索赔三十三万余元。
事故认定艾庆南负次要责任,但他面临的核心绝境是:自己垫付的三万多元医疗费能否冲抵赔偿、免费捎人能否减轻责任、登记车主父亲曹明会不会被牵连担责。
关键转机
免费捎人不收钱构成好意同乘,法院可酌情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垫付款项应全额抵扣,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担责。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6年11月27日21时20分许,艾庆南驾驶海马小轿车沿包茂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38km+752m处,与因故障停驶在客货车道内的萨仁高娃驾驶的小轿车左后侧碰撞,后撞右侧护栏,致艾庆南、乘车人张少华、王淑兰受伤。交警认定萨仁高娃负主要责任、艾庆南负次要责任、王淑兰无责任。王淑兰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32261.59元由艾庆南全部垫付,艾庆南另给付补偿费2000元。艾庆南所驾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及实际所有权人均为曹明,与艾庆南系父子关系,该车在中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每人1万元。王淑兰经鉴定为八级、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据此按过错比例划分萨仁高娃与艾庆南的赔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本案据此确定人民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按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本案据此为艾庆南、张少华保留相应交强险份额;好意同乘虽无专门法条,但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无偿搭乘情形酌情减轻艾庆南5%责任,系本案对助人行为的司法肯定。
守护的价值
法院最终认定王淑兰各项损失共计244387.59元,艾庆南仅承担25%赔偿责任即44272元,扣除中银保险公司在乘客险限额内赔付的10000元及其已垫付的34261.59元后,艾庆南实际只需再支付10.41元;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67300元,萨仁高娃赔偿123961元,中银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登记车主万宗瑞、曹明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免费捎同事一程本是善意,出了事故却要面对三十多万的索赔,那种委屈和压力我完全理解,但法律没有让好人寒心,好意同乘被看见、垫付款被全额认可,最终只需再付十元。
如果你也遇到无偿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请务必保留垫付医疗费的每一张票据和转账记录,庭审中主动主张好意同乘情节请求减轻责任,同时核实车辆保险是否含车上人员责任险,并确认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是否分离、车主有无过错,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你最终要掏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