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按约供完货、对方也付了五十万,剩下五万零二百零八块八的尾款却因一句“双方没结算”被死死卡住。
最难的关口在于:合同把结算程序写成了付款前提,对方咬定结算单没签字、付款条件没成就,尾款和利息眼看就要一起落空。
关键转机
未结算不能成为拒付尾款的挡箭牌,供货完成即触发结算条件,付款期限依合同可确定,尾款及逾期利息均应支持。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火山灰采购合同,暂定价款704000.88元,约定供货完毕后次月20日内办理最终结算,质保金于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10日支付,质量保证期为全部货物交付完毕之日起24个月。原告自2019年9月30日起供货,2019年11月11日前供货结束,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确认供货总额550208.8元、已付款500000元,尚欠50208.8元。被告以双方未办理结算、应付款金额未确定为由拒绝付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案涉项目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竣工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已供货完毕,被告的付款义务不因结算手续未办而消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欠付尾款构成违约,应继续支付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原告主张按LPR上浮50%计息,未超出该幅度,故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仅以未结算抗辩却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208.8元及利息,利息以502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2.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一笔尾款拖了几年,对方一句“没结算”就想把账赖掉,这种憋屈我懂;但法律看的是你有没有把货交完、把义务履行到位,而不是对方愿不愿意配合走流程。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一是供货完成后主动按合同程序递交结算资料并保留送达痕迹,别让“没结算”变成对方的万能借口;二是把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竣工备案时间等节点证据固定成链,付款期限往往能从合同里推算出来;三是对方以未结算抗辩时,及时起诉并主张逾期利息,利息起算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确定,拖得越久损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