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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没建成导致并网延期,服务费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作为分包方与原告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办理两个风电项目并网手续,后因接入变电站工程滞后,项目改为临时T接并网,原告主张已完成全部义务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495万元及利息。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原告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2021...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作为分包方与原告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办理两个风电项目并网手续,后因接入变电站工程滞后,项目改为临时T接并网,原告主张已完成全部义务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495万元及利息。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原告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网手续,且项目最终未接入约定的沟岔变电站,当事人已预付100万元,若被认定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剩余款项可能全部拒付;但若法院认定合同目的已实现,当事人将面临全额付款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原告虽迟延履行且并网方式发生变更,但项目已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具备启动并网条件并完成临时并网,合同目的并未落空,当事人应当支付服务费,但法院酌定按70%比例支付,当事人无需承担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1年8月20日,原告与当事人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665万元,原告负责办理靖明40MW和沁林苑30MW两个风电项目接入沟岔变电站的并网手续,并保证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预付100万元。因沟岔变电站工程滞后,2021年12月8日榆林电力分公司批准两个项目临时T接至顺沟变电站,2021年12月28日出具启动并网意见书认定具备并网条件,2021年12月30日前项目完成临时并网。2023年5月当事人接到总包方通知要求终止咨询合同,2023年7月4日原告发函同意终止合同并要求结算剩余服务费495万元,当事人未再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情形下,本案合同履行的前提是项目接入沟岔变电站,因该变电站工程滞后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原告采取临时T接措施保证项目并网,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原告已完成变更后的并网手续办理义务;关于迟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迟延完成手续、当事人未及时付款,违约责任互抵,故逾期利息不予支持;关于服务费金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项目并网情况,酌定按合同总价70%计算,已付100万元予以扣除。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当事人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365.5万元(665万元×70%-100万元),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405563.13元及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40元由当事人负担36040元、原告负担13600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合同因外部条件变化无法按原方式履行时,别慌,法律给双方留了协商变更的空间,实际履行中的灵活调整只要对方接受,同样产生法律效力。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合同履行中遇到客观障碍需要变更履行方式时,务必保留与对方沟通协商的书面记录,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实际接受行为可能构成默示同意;第二,付款义务不因上游未拨款而当然免除,合同相对方只认签约主体,内部付款条件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第三,对方迟延履行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否则难以据此拒付全部款项;第四,服务费计算方式若无明确约定,法院会综合履行情况酌定比例,签约时尽量细化付款节点与对应工作成果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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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