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持有一张恒大系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票据状态长期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最大的绝境在于:票据曾背书转让给案外公司后又回到当事人手中,被告可能以票据流转、提示付款时间等理由抗辩,且被告当庭仅请求延长履行期,回款周期存在不确定性。
关键转机
持票人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票据追索权成立,被告应当支付票面金额及自到期日起算的利息。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与被告签订园林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当事人履行设计义务后,被告向其背书转让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4336.46元,出票日2020年8月21日,到期日2021年8月21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承兑信息载明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于2021年4月22日背书转让给案外公司,2021年7月30日又背书转回当事人。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提示付款,2021年9月2日被拒绝,此后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逾期未付,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依法对出票人及承兑人被告享有追索权,其主张票面金额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2日起算的利息,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追索范围与计算标准。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当事人票据款104336.46元,并以104336.4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手里攥着一张被反复拒付的商票,那种到期却拿不到钱的焦灼,我懂。好在票据法给了持票人明确的追索路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拖延而消失。
如果你也持有类似商票,建议尽早固定票据状态截图和每次提示付款被拒的记录,注意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并保留基础合同履行证据,把票面金额、到期日、拒付时间一一对应清楚,这些都是后续主张票款和利息的关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