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三笔向对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九万余元购买加油卡,对方收款后始终未交付加油卡,催要后仅退还三万五千元,剩余五万七千余元迟迟不还。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部分收款账户的微信实名信息显示为案外第三人,而当事人当庭明确表示从未见过该第三人、从未与其协商过购买事宜,若无法厘清实际交易相对方,剩余款项极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追回。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收款账户虽显示他人实名信息,但实际沟通、收款指令、退款承诺均由实际交易方一人完成,合同关系应认定在实际交易方之间,其应承担返还款项及利息损失的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与实际交易方协商购买加油卡,于2020年8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39998元、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支付宝分两笔支付40000元和12999元,合计92997元,上述收款账户均由实际交易方提供;当事人支付后将转账截屏发给对方,对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收款后对方一直未交付加油卡,经催要于2020年9月4日退还10000元、9月5日退还20000元、9月9日退还5000元,共计35000元;2020年9月12日对方在微信中表示最晚一周内退清,但剩余57997元至今未还;当事人当庭明确表示未曾见过另一被告,微信语音交谈对象系实际交易方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已按约足额付款,实际交易方未交付加油卡且明确表示退款,构成违约,应返还剩余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实际交易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当事人加油卡款57997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应返还之日即2020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实际交易方负担;对当事人要求另一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未获支持。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付出去了,卡没拿到,对方还拖着不露面,这种悬着的感觉确实让人睡不好觉。但请相信,只要把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对方确认收款和承诺退款的话都保存好,法律会帮你把该拿回来的部分稳稳守住。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付款前核实收款账户与交易对方是否一致,尽量使用对方本人实名账户交易;第二,每一笔转账都备注用途并截图保存,聊天记录中让对方明确确认收款金额和退款承诺;第三,对方部分退款时,在聊天中固定剩余欠款金额和退款期限;第四,起诉时将实际沟通、收款指令、退款承诺的对方列为被告,收款账户实名人与实际交易人不一致时,重点举证实际交易人使用该账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