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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代签支票转走9万补偿款,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村委会会计代当事人在9万元转账支票上签名背书,将本应属于当事人的鱼塘补偿款直接转入村委会账户,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 一审已判村委会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村委会以“双方口头约定该款系多占地租金”为由上诉,但全程拿不出任何书面约定或有效证据,二审...

接手时的困局

村委会会计代当事人在9万元转账支票上签名背书,将本应属于当事人的鱼塘补偿款直接转入村委会账户,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

一审已判村委会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村委会以“双方口头约定该款系多占地租金”为由上诉,但全程拿不出任何书面约定或有效证据,二审翻盘难度极大。

关键转机

村委会主张的“口头约定补偿款分配”因无任何证据支撑,且与村委会自己出具的权属证明直接矛盾,二审法院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7月1日,村委会为当事人出具书面证明,载明涉案15.9亩鱼塘系当事人自行投资挖建,与村委会无关;次日,拆迁指挥部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费合计250866元;2018年11月27日,指挥部依当事人签字确认开具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161046元和90000元;次日,村委会会计持两张支票及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存入,161046元直接存入当事人账户,90000元支票由会计代当事人签名后背书转入村委会账户。村委会上诉称该9万元系双方口头约定支付的多占地租金,但未提交任何书面协议或有效证据;其二审提交的村民反映信因存在已故村民签名等瑕疵,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村委会未经许可将应属当事人的补偿款转走,违反合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村委会侵占该9万元补偿款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本案补偿款已由指挥部发放至当事人名下,村委会无权截留。

守护的价值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当事人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均由村委会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补偿款被代领、被转走,最让人无力的不是钱多钱少,而是明明是自己应得的,却要费尽周折去证明。本案能赢,靠的不是口舌之争,而是那份白纸黑字盖了公章的权属证明和完整的补偿款发放链条。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记住三件事:第一,任何涉及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务必落到书面,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几乎等于没有;第二,补偿款发放的每一张票据、每一笔转账记录都要留存,签字前看清金额和收款方;第三,发现款项被他人代领或转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时间拖得越久,举证难度越大。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人,不是沉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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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