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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协议被涂改,已付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承包了车间工程,双方签了结算协议确认还欠370万工程款,但对方拿出的协议上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我方当事人根本不认可这份证据。 更棘手的是,我方主张已支付近290万元工程款,但其中大量款项涉及其他楼栋工程、代领费用和无法证明收款人的付款...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承包了车间工程,双方签了结算协议确认还欠370万工程款,但对方拿出的协议上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我方当事人根本不认可这份证据。

更棘手的是,我方主张已支付近290万元工程款,但其中大量款项涉及其他楼栋工程、代领费用和无法证明收款人的付款,如果法院全部不认,当事人将面临远超预期的付款责任。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点在于:法院最终认定已付工程款为688,900.8元,欠付工程款为2,311,099.2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70万元。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15年4月29日签订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6,532,902元,2016年3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增加协议》约定付款条件,2018年12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增加协议》确认已完成工程款300万元、余工程款370万元。诉讼中原告提交的2018年12月5日协议关于结算金额有明显涂改且涂改后意思与原文本相反,被告不认可该证据;后在工程造价已委托鉴定后,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章的没有涂改结算金额的同一份协议。被告主张已支付36笔共计2,896,494.8元,但其中130万元为3#4#楼工程款、2014年9月24日两笔20万元为同一笔付款且属3#4#楼工程款,合计150万元不应认定为案涉工程款;613,704元为丛乐领取的档案、代理、消防、检测、测绘、节能等费用,合同未约定该费用由谁承担,且2018年12月5日确认的300万元为工程款,故该费用认定为工程款依据不足;2014年12月16日支付的43,8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的5万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或原告指定人员收到,合计93,800元不能认定为案涉工程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与起算时间,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2018年12月5日协议已确认结算金额,故鉴定退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张已付款项中不能证明收款人或属于其他工程的部分,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本案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大连某某空调风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1,099.2元及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1,439元由原告负担12,871元、被告负担28,568元;鉴定费56,000元由双方各负担28,0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工程款纠纷里,最让人无力的往往不是干完活拿不到钱,而是明明付过的钱因为证据链断裂被一笔笔剔除。这份判决没有让任何一方全赢或全输,它只是把每一笔款项摊在证据的阳光下逐一核对。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做到三点:第一,每一笔付款都保留银行回单并备注对应工程名称和楼栋,避免与其他项目混同;第二,代付、代领费用必须由合同相对方书面确认收款主体和用途,否则事后极难主张;第三,结算协议签署时确保金额清晰无涂改,双方各执一份原件,涂改处必须双方签章确认。证据做在事前,远比事后在法庭上解释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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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