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骑自行车与轿车相撞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根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对方负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票据逐项剔除、护理费标准压到120元/天、精神抚慰金只认2400元、交通费一分不认,当事人面临大面积诉请被砍的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点在于:次要责任不等于低赔偿,法院最终按30%比例判赔商业险,且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均未采信保险公司的压缩主张。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1年9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阮鹏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屯无名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丁希兰骑自行车相撞,致丁希兰受伤,被送至瓦房店第三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根骨骨折、高血压等症。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建议护理共计120日、加强营养12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1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阮鹏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阮向军,在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志、住院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核酸检测门诊收费票据、司法鉴定费票据等,法院经审查对真实性均予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上述条文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由商业三者险承担;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结合十级伤残系数计算;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均依鉴定意见和实际支出核定;精神抚慰金依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酌定。法院据此认定阮鹏负次要责任对应商业险赔偿比例为30%,对保险公司剔除的2180元无明细药房收据予以支持排除,其余合理损失项目予以确认。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丁希兰各项损失100971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30%比例赔偿19324.67元,合计120295.67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阮鹏负担1360元、丁希兰负担150元;驳回丁希兰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受伤之后最怕的不是疼,是对方一句“你也有责任”就把所有赔偿压到最低,让你觉得只能认了。其实次要责任只是划分比例,不是否定你获赔的权利,该拿的每一分都有法律撑着。
同类事故请记住三件事:第一,所有门诊、住院、药房票据全部留存原件,票面看不清药品或用途的容易被剔除;第二,伤残鉴定尽早做,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一并写进鉴定意见,这是后面算钱的依据;第三,交警认定书到手后别急着签调解协议,先让律师把交强险和商业险两段赔偿算清楚,再决定谈还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