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借出10万元给同族两人合伙种葡萄,后来其中一人书面承诺“归我偿还”,却分文未付还玩起失联。
最棘手的是:原始借条是两人共同署名,承诺还款的人又下落不明,一旦法院不认这份补充承诺,当事人就得回头找另一个借款人,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借条上那句“归我偿还”构成债务转移,法院认定原借款人退出、承诺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10万元本金和利息全部支持。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4月29日,被告与案外人共同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在借据中注明“以壹分利息按天计算”;2014年5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汇入案外人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催要,借贷各方协商一致,由被告独自负责清偿;2016年6月29日,被告在涉案借据空白处亲笔书写“归我偿还。曹光彩。2016年6月29日”;此后被告分文未还,且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在借据上亲笔书写“归我偿还”并签名,原告予以接受,构成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被告成为唯一还款义务人。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规定,故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曹光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借钱给熟人最怕的不是对方没钱,而是对方失联后连个说法都找不到。这份判决说明,只要借条上有对方亲笔写下的还款承诺,哪怕人不到庭,法院也能依法缺席判决,你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逃避而落空。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务必保留好原始借条、转账凭证和对方书面承诺的原件,及时起诉并申请公告送达,不要因为对方失联就放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