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给被告供应建材辅料,对方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五万多元一直拖着不付,多次催要无果。
最棘手的是被告全程不到庭应诉,既不答辩也不质证,当事人手里只有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担心证据不被采信、货款彻底打水漂。
关键转机
被告不到庭不等于案子没法赢,只要送货单上有对方签字、微信记录能印证付款和催款事实,法院照样可以缺席判决支持货款请求。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向被告供应建材,五张送货单金额共计128485.5元,被告在每张送货单的送货单位处均亲笔签字确认;被告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付款78000元,剩余50485.5元至今未付;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并要求五一前结清,被告未再支付。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有被告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付款及催款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法院据此采信其主张。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不影响对当事人证据的审查采信。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向当事人支付货款50485.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4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主张的按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因标准过高被法院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对方不接电话、不到庭,不代表你只能认栽,法律给了你缺席审判的救济通道,关键是你手里的证据能不能把事实说清楚。
同类纠纷建议:第一,送货单务必让对方本人签字,签字位置和日期要清晰,这是买卖合同纠纷里最直接的债权凭证;第二,微信聊天记录不要删,付款记录和催款对话要完整保留原始载体;第三,对方失联或拒不到庭时,及时起诉并申请法院依法传唤,缺席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第四,利息主张要合理,过高的标准法院会调整,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