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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货款被转给两个人,先通知的算数吗?

· · 民商事
第三人某丙公司欠原告两千余万元货款,遂将对被告的92万余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邮寄通知,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全额付款。 被告却拿出另一份落款更早、送达更早的债权转让通知,主张已向该受让人付清90万元,原告面临大部分债权落空、仅剩两万余元可获...

接手时的困局

第三人某丙公司欠原告两千余万元货款,遂将对被告的92万余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邮寄通知,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全额付款。

被告却拿出另一份落款更早、送达更早的债权转让通知,主张已向该受让人付清90万元,原告面临大部分债权落空、仅剩两万余元可获支持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关键不在转让协议本身,而在两份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落款在前、送达在前的转让先行生效,后到的通知不能撤销在先转让。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6月第三人某丙公司与被告签订《供方管理协议》并持续供货,被告欠付含税货款920899.75元;2022年7月14日开具的719484.38元发票被被告退回后,第三人某丙公司于7月28日红冲处理;2022年7月30日第三人某丙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消灭双方间21366874.48元债务为对价转让该债权,并出具确认书;2022年8月1日第三人某丙公司另向第三人廖某出具90万元《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送达被告;2022年8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邮寄《债权转让通知》,8月15日被告签收;2022年8月16日第三人某丙公司再向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及声明》,被告否认收到;2022年9月14日被告就廖某所持通知书上第三人印章申请司法鉴定,9月21日鉴定意见认定与样本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同日被告向廖某支付90万元;2022年9月29日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三人某丙公司8月16日的事后声明不能撤销已生效的廖某受让;第五百四十五条确认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两份通知均加盖真实印章且已到达被告,均产生转让效力;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应债务清偿后的债权债务终止,被告向廖某清偿90万元后该部分债务消灭。据此第三人某丙公司对被告剩余债权仅为20899.75元,其向原告转让的债权亦仅能认定为此数额。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结论: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20899.75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3009元由原告负担12714元、被告负担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885元、被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收到这样的结果难免失落,但这份判决把规则讲得很清楚:债权转让的先后,不看协议签得多早,只看通知谁先到达债务人,先到的那一份就锁定效力。

受让债权前,务必先向债务人书面核实是否已收到其他转让通知,并保留核实记录;转让通知尽量采用可查签收的方式一次性送达,送达后立即跟进债务人付款动向;一旦发现存在在先转让,及时评估剩余债权并考虑向出让人主张回购或其他救济,避免赢了官司却只剩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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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