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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完钱后向肇事方追偿,对方保险不认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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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承保的车辆被鞠明强驾驶的车辆撞损,赔付车主58587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肇事方及其承保公司追讨。 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普田物流公司缺席庭审并书面抗辩称自己只是代办保险和临牌、实际承运人是冬青物流公司,肇事司机鞠明强也缺席不答辩,而平...

接手时的困局

我方当事人承保的车辆被鞠明强驾驶的车辆撞损,赔付车主58587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肇事方及其承保公司追讨。

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普田物流公司缺席庭审并书面抗辩称自己只是代办保险和临牌、实际承运人是冬青物流公司,肇事司机鞠明强也缺席不答辩,而平安保险公司则主张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拒绝赔付,三方互相推诿,追偿一度陷入僵局。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关键在于:肇事车辆虽在交强险保险期间起算前发生事故,但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另投保了覆盖事故当日的物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该险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0年5月20日15时许,鞠明强驾驶鲁G855**号(临时号牌)轻型货车与王坤驾驶的鲁UAX5**号车辆在高密市柳河大道康城大街北处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鞠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坤无责任;鲁UAX5**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刘金红,维修费57987元、施救费600元共计58587元,人民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全额赔付刘金红并取得索赔权利转让;鲁G855**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普田物流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20日18时起)及平安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500元,第三者责任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主张交强险范围内2000元及绝对免赔额1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实际赔付58587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结合普田物流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确认案涉商品车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物流责任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内,平安保险公司关于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的抗辩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鞠明强应负的赔偿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偿付原告保险赔偿款55087元(58587元扣除原告自愿放弃的交强险2000元及绝对免赔额1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594元、原告负担38元;因损失已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鞠明强、普田物流公司无需另行承担偿付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赔出去的钱能不能追回来,往往卡在对方一句“不在保险期间”上,但保险期间不是对方说了算,合同和协议才是答案,别因为对方拒赔就轻易放弃。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赔付被保险人后第一时间固定赔付凭证和权益转让手续,这是代位求偿权的根基;第二,全面核查肇事车辆投保的全部险种,交强险期间对不上时重点排查商业三者险、物流责任险等是否覆盖事故当日;第三,对方以“不在保险期间”抗辩的,要求其举证,并主动调取投保协议、保单等书面材料锁定承保事实;第四,诉讼中可对无争议部分主动放弃主张,聚焦核心赔偿款,加快回款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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