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投保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后因胃食管反流住院手术,自付医疗费四万五千余元,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已患囊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手握投保告知截屏和当事人既往检查报告,主张投保人隐瞒健康状况,一旦法院采信,当事人不仅拿不到理赔款,连后续保障也将彻底丧失。
关键转机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保险公司既未证明就相关健康状况进行过询问,也未证明既往检查中的囊肿达到其询问所限的尺寸标准,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0年当事人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单特别约定续保无需健康告知、不因身体状况单独调整保费;2021年1月续保住院综合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2021年6月当事人因胃食管反流入院,出院主要诊断为食管裂孔疝,住院前门诊费4889.66元、住院费40650.44元,医保报销后自付45540元;2021年8月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一年内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投保前已患囊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仅退还保费367.5元;保险公司提交的2019年彩色多普勒报告单仅载明宫颈可探及多个无回声、最大直径7mm,未明确囊肿为5厘米以上,其提供的投保告知截屏虽载明确认不存在其他任何部位超过5厘米的囊肿,但无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就当事人健康状况进行过询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其抗辩不被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认定履行了义务,本案保单明确载明年免赔额1万元、120种重大疾病0免赔,故1万元免赔额应予扣除。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当事人保险金3554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当事人负担103元、保险公司负担366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不必慌张,法律对告知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和举证责任才是关键。
遇到同类纠纷,务必保存好投保页面截图、保单特别约定、全部就诊病历和费用票据;重点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就所谓隐瞒事项实际询问过、其掌握的既往检查结果是否达到询问所限标准;理赔被拒后及时书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解约依据,为后续维权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