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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供完了发票也开了,对方拿供货不足当借口不付钱怎么办?

· · 民商事
当事人分三次向对方供应石材并全部验收合格,补签合同后依约开具了全额发票,对方却迟迟不付八万余元货款。 对方当庭抗辩称当事人只供了三车货就停了、违约在先,试图把利息起算点往后拖,而双方合同是事后补签的,供货凭证与合同条款能否严丝合缝对上,是本...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分三次向对方供应石材并全部验收合格,补签合同后依约开具了全额发票,对方却迟迟不付八万余元货款。

对方当庭抗辩称当事人只供了三车货就停了、违约在先,试图把利息起算点往后拖,而双方合同是事后补签的,供货凭证与合同条款能否严丝合缝对上,是本案最大的风险点。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关键在于:验收单、发票、补签合同三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对方的口头抗辩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不会采信。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11月15日、11月23日、11月28日,当事人分三次向对方供应石材,经对方验收均为合格,货物总价值80973.08元;2019年7月25日双方就上述供货补签《石材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按实际供货数量确定、以甲方物资验收单为准,暂定含税总价80973.08元,并明确“先开票、后付款”,销售方开票后3日内提交购买方,购买方按约付款;2019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对方开具金额80973.08元的发票。对方主张当事人供货不足、违约在先,但全程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当事人已完成供货、验收、开票的全部合同义务,对方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直接支撑八万余元货款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方关于供货不足的抗辩无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对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货款80973.08元,并以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9.50元由对方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货款被拖着的日子确实难熬,但请相信,只要货交了、验收签了、发票开了,法律就站在你这边,对方的空口抗辩挡不住白纸黑字的证据链。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一是每次送货务必拿到对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单,这是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凭证;二是补签合同时把“先开票后付款”和付款起算节点写清楚,利息才有据可依;三是对方口头说你先违约,别慌,谁主张谁举证,让他拿证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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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