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帮企业完成政府补贴项目申报并成功立项,企业却在提交材料次日要求大幅降低服务费,协商未果后单方终止合同、修改申报系统密码,将当事人排除在外。
企业拒付全部服务费,理由是服务质量不达标、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未在一周内上门协商应视为接受终止——三重抗辩叠加,当事人面临服务费全部落空的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合同性质决定权利边界,企业单方终止不产生解除效力,付款条件已成就,当事人有权按约获得全部服务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助被告申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咨询费为被告实际获得财政补贴总金额的13%,未获补贴则不收费。2019年3月至6月,当事人通过微信、远程控制等方式为被告提供资料清单、修改申报材料、指导网上备案及申报,6月24日协助被告完成申报材料上传。6月25日被告要求大幅降低服务费,当事人未同意。6月26日被告在微信群中单方宣布终止合同,要求当事人一周内上门协商否则视为接受终止。当事人当日通过邮件及微信明确表示不终止合同。此后被告修改申报系统密码且未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2019年10月项目公示被告在支持名单中,被告自认已收到政府支持资金240万元。当事人开具3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庭交付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亦约定变更须双方书面确认,被告单方降费终止不产生变更或解除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要求支付,本案付款条件已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仅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时方可视为意思表示,被告单方设定“一周内不协商即视为接受终止”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修改系统密码阻断当事人继续服务,不得据此否定付款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损失,被告违约致当事人资金被占用及律师费支出,应予赔偿。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向当事人支付服务费312,000元(以被告已获补贴240万元的13%计算);被告以3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赔偿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3,627.50元由被告负担3,033.50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付出劳动却被单方踢出局,换作谁都会委屈。但法律看得清楚:合同怎么约定,权利就怎么保护,单方设的“沉默即同意”不算数,改密码阻断服务更不能成为赖账的理由。
如果你也遇到服务完成后对方翻脸不认账的情况,记住三件事:第一,合同、微信记录、邮件、发票全部留存,尤其是对方明确表示终止或降价的记录;第二,对方单方设置的“限期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不要沉默应对,务必书面明确拒绝;第三,付款条件成就后及时开票交付,固定对方逾期事实,利息和律师费才有主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