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接手舞蹈培训中心后,以对方口头承诺场地可转租、证照齐全却未兑现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并返还已付的15万余元转让款。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协议白纸黑字未约定房屋转让和证照转让义务,当事人主张的欺诈缺乏证据支撑,一旦撤销之诉败诉,已付款项可能因违约被扣高额违约金。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主张的欺诈不成立,但对方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协议依法解除,已付转让款应全额返还,仅需承担逾期8天的违约金400元。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4月14日,当事人与对方签订《培训学校转让协议》,约定以25万元转让舞蹈中心100%股权及现有学生和设备,转让款分四期支付。协议明确列明转让项目为现有学生和设备、100%股权,并不包含房屋;第三条仅约定证照变更登记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出具委托书并协助备齐资料,未约定转让证照。对方于协议签订当日接手经营,支付前两期转让款共15万元后,未按约于2019年5月12日前支付第三期5万元。2019年5月21日,当事人以对方拒不付款为由微信通知解除协议并接管舞蹈中心继续经营,对方退出。对方主张签约前当事人口头承诺房屋可转让、证照齐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200元定金收据交款人为案外人,与本案协议无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协议文本未载明房屋转让或证照转让义务,舞蹈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可通过公共渠道查询,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应当了解标的物情况,其未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撤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对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明确要求退还转让费、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返还对方已付转让款15万元;协议中50%违约金的约定,因约定解除条件未成就、系按法定解除处理,不再适用。对方逾期8天未付第三期5万元,按协议约定日万分之十计算,应支付违约金400元。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学校转让协议》;二、当事人返还对方转让费150000元,对方支付当事人违约金400元;三、驳回对方要求支付课时费、垫付工资、场地租金及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当事人其余反诉请求。本诉诉讼费2093元由对方承担,反诉费980元双方各半承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接手生意最怕口头承诺落空,白纸黑字没写进去的,法律很难替你撑腰。签约前把对方承诺的每一项条件都写进合同,把证照、场地、债务逐项核实清楚,比事后争执有用得多。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签约前到工商、物业等部门核实标的物真实状况,保留查询记录;第二,对方口头承诺的内容务必写入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第三,付款节点与对方义务履行挂钩,对方未履行先义务时可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第四,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书面回应,避免被认定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