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所在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在高速上追尾了一辆停在应急车道的小轿车,导致对方车上幼童死亡、两人受伤,交警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
本案最难的是:死者家属索赔金额高、情绪对立强,且当事人作为车辆所有人面临商业险之外可能由司机个人承担的巨额赔偿风险,必须把责任比例和保险赔付顺序牢牢锁定在法定框架内。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关键在于:责任比例依法按70%与30%划分,且赔偿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赔付风险被有效控制在保险限额内。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9月11日6时56分,佘冬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安康方向K946+650米处,与前方应急车道停放的由陈功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轿车失控撞上中央护栏后又向右前移停在应急车道,造成轿车驾驶人陈功、乘车人刘晓倩受伤,乘车幼童陈阳西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佘冬负主要责任,陈功负次要责任,刘晓倩及死者无责任。佘冬系货车驾驶人,物流公司系货车所有人,该车在中意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航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后佘冬已垫付丧葬费3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陈功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停车且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佘冬疲劳状态超速驾驶,承担70%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中意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170.7元;下余431687.2元由中航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在收到上述赔款后向佘冬返还垫付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佘冬及物流公司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失去幼子的痛,任何赔偿数字都无法填平,这一点我始终清楚。但作为代理律师,我能做的是让责任划分回归法律本身,不让任何一方在情绪中承担超出法律范围的代价。
同类纠纷中请记住三件事:第一,高速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绝不能随意停车,停车必须开启双闪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第二,事故后第一时间确认对方车辆保险情况,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直接决定各方实际负担;第三,垫付款项务必保留凭证,判决明确可在保险赔付后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