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借给一对夫妻中的丈夫10万元用于门市经营,到期后分文未还,妻子却说自己没在借条上签字、没管过门市、也没共同花这笔钱,拒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借条上借款人处只有丈夫签名,妻子明确否认签字和手印,若无法证明妻子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这笔钱很可能只能向丈夫一人主张,实际回款风险陡增。
关键转机
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只要在事后通话中作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样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被告李寅虎与王惠珍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日,李寅虎与原告申济民对账协商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申济民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用于门市日常经营,约定于2020年3月1日全部归还;申济民在出借人处签名,李寅虎在借款人处签名,王惠珍对借款人处所签“王慧珍”三字不予认可,唐中旺、王玉芬在证明人处签名。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按约还款,庭审中双方认可利息为年利率10%。另查明,申济民与王惠珍于2020年10月17日就借款事宜进行手机通话并录音,通话内容体现出王惠珍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门市日常经营,王惠珍在通话录音中作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据此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与利息,借款人应按约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双方认可的年利率10%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利息主张应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李寅虎、王惠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申济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寅虎、王惠珍共同承担;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我知道你拿到那张只有一个人签字的借条时,心里是发慌的——钱借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却像隔着一堵墙。但请相信,签字不是唯一的证据,对方说过的话、做过的承诺,同样会被法律认真听见。
如果你也遇到配偶一方出面借钱、另一方没签字的情况,请务必保留好催款过程中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短信记录,重点固定对方承认这笔借款或表示愿意共同偿还的内容;同时留存借条原件、转账凭证和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让“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这条线索完整可查。证据在手,沉默的签字缺失就不会成为对方逃避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