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紧急制动在车内摔倒,致右侧远端股骨闭合性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五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免赔项目为由拒绝赔付,同时主张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均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而公交公司又以与承包人签订的内部包保合同为由主张自身不承担连带责任,三方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款项由谁承担成为核心争议。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不能以内部包保合同对抗外部受害人,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赔,但该免赔条款不能免除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承包人和公交公司连带承担。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1月22日11时03分,刘桂荣在51街区乘坐圆通公司运营的149路公交车行至飞越路口处,在车内行至座位附近时因公交车紧急制动摔倒受伤,经诊断右侧远端股骨闭合性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52,867.17元,其中王宏伟垫付10,500元。王宏伟承包圆通公司该149路公交车进行运营,以圆通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分享利润。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50,000元,保险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属免赔项目,且投保人声明处圆通公司已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经鉴定,刘桂荣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3,000元,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9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宏伟驾驶机动车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致刘桂荣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宏伟承包圆通公司车辆以圆通公司名义运营并分享利润,对外圆通公司应与王宏伟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内部包保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须尽明确说明义务,本案投保人声明处圆通公司已盖章确认,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赔偿,但该免赔约定仅约束保险合同双方,不免除侵权人王宏伟及圆通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計算标准,本案各项损失据此核定。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客运人责任保险15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桂荣143,208.17元(含医疗费52,867.17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护理费16,8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39,646.6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500元、鉴定费3,380元、律师代理费5,500元);王宏伟支付刘桂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王宏伟已垫付医疗费10,500元,刘桂荣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王宏伟5,500元;圆通公司对王宏伟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桂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乘坐公共交通受伤,最怕的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各方推诿让赔偿遥遥无期。本案中伤者年近七旬,骨折后长期无法行走,医疗费五万余元几乎全部自行垫付,维权之路走得艰难。但法律最终给了清晰的答案: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了绝大部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实际侵权人及其连带责任方承担,垫付款项也依法返还,每一笔都有据可依。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乘车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调取车内监控,固定紧急制动与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保留全部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住院记录,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注意区分保险理赔范围与侵权人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免赔项目可直接向承运人及实际侵权人主张;对方垫付费用时保留转账凭证,便于后续依法结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