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刘天荣1979年为村里出工运货时因车祸死亡,其父母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后村委会仅履行一年便停付,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刘天荣之子刘春宝与次子刘长生起诉村委会索要补偿款、口粮款和煤炭款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
本案最大绝境在于:事故发生在四十多年前,村委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刘春宝出生时间与刘天荣死亡时间存在矛盾为由抗辩,一旦任一抗辩成立,原告将面临全盘败诉。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核心在于:原告主体资格成立、诉讼时效因多次主张权利而中断、补偿协议中工分和口粮等条款因时过境迁已无法实际履行,法院据此按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折算补偿金额。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1979年7月28日,刘天荣为纸坊大队去济南运镀锌货物时乘坐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7月30日,其父母刘丙朝、王在菊与纸坊大队签订协议,约定每年补助劳动工日300个、安家费300元、每年煤炭3000斤、父母免费就诊、后代口粮款等,协议至死者父母全部死亡止;村委会仅支付300元安家费、第一年3000斤煤炭和300个工,此后未再履行;刘丙朝1999年8月11日死亡,王在菊2016年2月6日死亡;刘春宝系刘天荣与韩会莲之子,因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有误引发身份争议,村委会2021年4月20日出具证明及证人李新文证言予以证实;村委会2021年3月21日出具证明认可刘天荣父母及子多年多次找历届村委会协商处理直至今日未处理完毕;刘长英放弃继承,韩会莲将其份额赠与刘春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明确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赔偿权利人范围及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最后一期至王在菊死亡时止,此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且村委会书面认可,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起诉未超时效;协议中工分、口粮等条款因社会经济生活巨变已无法实际履行,法院按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年标准计算19年。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纸坊村委会赔偿刘春宝、刘长生补偿款8042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口粮款、煤炭款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9元由原告负担5317元、村委会负担4752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四十多年的坚持终于有了一个交代,这份判决不仅确认了刘春宝作为刘天荣之子的身份,也确认了村委会不能以时间久远为由逃避责任,法律会看见每一份持续的主张。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历史遗留的补偿协议纠纷,请务必保留历届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人证言、户口本等能证明身份和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每一次找村委会协商都要留痕,因为诉讼时效会因你的每一次主张而中断,这是你守住权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