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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2万买的抵押车被原车主开走,钱还能要回多少?

· · 民商事
当事人花32万元从被告处买下一辆不能过户的抵押宝马轿车,开了不到一年就被原车主带人强行开走,钱车两空。 最难的绝境在于:车辆已被实际权利人取回、返还车辆客观不能,而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明知不能过户存在过错”为由拒绝退款,当事人面临既...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花32万元从被告处买下一辆不能过户的抵押宝马轿车,开了不到一年就被原车主带人强行开走,钱车两空。

最难的绝境在于:车辆已被实际权利人取回、返还车辆客观不能,而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明知不能过户存在过错”为由拒绝退款,当事人面临既拿不回车辆、又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核心结论是:合同可以解除,被告必须按过错比例返还购车款,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6年3月12日,原告杨鹏与被告张保华签订《债权转让转车辆转(质)押协议》,约定转让车牌号冀D9××××的宝马轿车,合同明确载明该车属民间债权转让车辆、不能过户、只保证非盗窃车辆,转让金额32万元。2016年12月,原告驾驶该车时被原车主薛利民等人强行开走,原车主称车辆并未出售。2017年12月22日原告向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2018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抢劫案立案,2020年3月13日结案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原告已实际使用涉案车辆近一年,车辆被取回后返还已属客观不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车辆被原车主取回、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原告购车使用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合同应予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据此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关于时效,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未超过法定时效,被告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一、解除原告杨鹏与被告张保华于2016年3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转车辆转(质)押协议》;二、被告张保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鹏车辆款192000元(即32万元×60%);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明知车辆不能过户仍决定购买,对合同解除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负担2440元、被告负担3660元,申请费212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车两空的滋味确实难熬,但法律给了你一条能走通的路:合同能解除,车款能按比例拿回来,不必因为对方一句“时效过了”就放弃。

同类纠纷中请记住三件事:第一,买抵押车、债权转让车时,务必把“不能过户”“可能被原车主取回”的风险写进合同并保留全部聊天、转账凭证;第二,车辆被取回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立案、结案材料,这是证明合同目的落空的关键证据;第三,主张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不要拖,形成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基于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有法定时效,越早主张越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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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