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被告向网贷平台借款6万元,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后因未能足额还款,保险公司向平台理赔后代位向被告追偿。
本案难点在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所有借款、投保、理赔事实只能依靠保单、理赔凭证等书面证据链单方证明,且保单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远超司法保护上限,若主张不当将面临被法院调减的风险。
关键转机
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借款人断供后保险人有权直接向其追回全部代偿款及未付保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4月25日,被告通过陆金所平台借款6万元,约定年利率8.4%、每月还本息1891.27元、每月服务费396元、分36期还款,并就该笔借款在原告处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一期借款达80天以上,保险人理赔后即取得向投保人追回全部理赔款及未付保费的权利,理赔后超过30天未归还即视为违约。因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未继续履行,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陆金所理赔55454.7元(含本金54052.84元、利息1322.64元、罚息79.22元),另产生逾期保费1656.8元未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确认被告应按保单约定归还全部代偿款及保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确认原告理赔后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违约金部分,保单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折合年利率36.5%)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依职权调整为年利率24%,并以理赔款本金54052.84元为基数计算,而非以含利息罚息的总理赔款为基数。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杨永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55454.7元(含本金54052.84元、利息1322.64元、罚息79.22元)及逾期保费1656.8元,并以本金54052.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收到法院传票不必恐慌,缺席只会让自己失去说话的机会,主动应诉才能争取违约金调减、还款方案协商等空间。
如果你也遇到保险公司代偿后追偿的情况,建议第一时间核对保单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超过年利率24%,保留好自己已还款项的流水凭证,积极到庭应诉,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违约金部分依法提出抗辩,避免因缺席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