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兰和艳在妇幼保健院待产,因医院催产素使用不当及胎吸助产失败,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抢救8天后死亡。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是:医院坚称诊疗基本合规,且患儿未做尸检、死因无法直接锁定,鉴定意见仅给出“次要~同等”原因力范围,赔偿比例面临被大幅压缩的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鉴定意见虽为“次要~同等”区间,但通过锁定医院两项具体过错行为与新生儿窒息加重的直接关联,法院最终按40%比例判赔,并全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5月7日兰和艳入住妇幼保健院待产,次日医院会阴侧切胎吸助产失败后转剖宫产娩出崔云尚,新生儿出生即重度窒息、Ⅰ型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先后在妇幼保健院和中心医院抢救8天,于2018年5月16日死亡,医疗费共计31861.84元。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医院过错为催产素使用不当和胎吸助产时未能判断胎方位进而助产失败,与新生儿重度窒息并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建议为次要~同等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意见已锁定医院两项具体过错,医院虽抗辩脐带过短为根本原因,但鉴定机构书面答复进一步明确其过错致胎儿宫内缺氧时间延长、窒息程度加重,故医院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分别支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基础。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新乡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兰和艳、崔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14574.38元的40%即285829.75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15829.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6578元中医院承担5904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失去孩子是任何家庭都无法承受的痛,你们在抢救室外守了八天,已经尽了全部的努力,这份判决至少让医院为其过错承担了应有的责任。
同类纠纷中,请务必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尽早委托专业鉴定明确医院过错点与原因力范围;即便鉴定结论为“次要~同等”,也不要轻易放弃,通过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逐项锁定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是争取合理赔偿比例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