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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55万保证金工程被叫停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与建筑公司分公司签订两份贫困村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缴纳55万元保证金后进场施工不到一个月,工程被叫停,剩余工程不再安排施工,55万元保证金迟迟不退。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是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合同本身因违法转包而无效...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建筑公司分公司签订两份贫困村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缴纳55万元保证金后进场施工不到一个月,工程被叫停,剩余工程不再安排施工,55万元保证金迟迟不退。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是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合同本身因违法转包而无效,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当事人手中仅有分公司负责人出具的《承诺书》和银行转账记录,能否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追回全部保证金及利息,是本案的核心风险。

关键转机

合同无效不等于保证金打水漂,分公司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独立有效,总公司与分公司须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1月3日和5日,当事人与珠海鑫圳源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签订两份《贫困村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英德市四个自然村的省贫困村建设工程转包给当事人施工,当事人按每条自然村5万元标准缴纳保证金,合计支付55万元。进场施工不到一个月,实际施工量不足3万元,工程被叫停,剩余工程不再安排施工。2019年1月14日,分公司负责人彭鹏向当事人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5月1日前退还保证金55万元,逾期按银行最高利息三倍处罚,签名并加盖分公司公章。到期后分文未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禁止无资质承揽和违法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承诺书》系分公司对保证金问题的独立书面处理,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分公司应依承诺履行返还义务,总公司依法共同承担。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珠海鑫圳源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其从化分公司共同向当事人返还保证金550000元,并支付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99.9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保证金交出去容易要回来难,但白纸黑字的承诺加上银行转账记录,就是最有力的武器,法律不会让守约的人吃亏。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缴纳工程保证金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或承诺书;工程被叫停后第一时间固定停工事实和沟通记录;起诉时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确保责任主体不缺位;对方拒不到庭不影响判决,关键证据扎实照样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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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