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江沙,向对方转账5万元定金后,对方既不供货也不退款,还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没有约定货物数量、规格、价款和履行期限,当事人还额外支付了4.2万元运费定金,却连对方是否违约都难以直接证明,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运费损失的主张面临全部落空的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转账凭证结合对方自认收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方以“款项系代他人收取”抗辩但无证据佐证的,不能推翻合同关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1年3月8日,当事人通过案外人账户向对方转账50000元,转账附言明确标注“启祥5号购沙款定金”;对方在庭审中承认收到该50000元,但辩称系案外人指示其代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添加对方微信,4月26日留言要求返还5万元,对方未予回复;当事人另与船方签订《船务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定金42000元,但未能证明船方“江海9699”与转账记录中“启祥5号”系同一船舶,亦未能提供双方就河沙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任何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转账附言与微信沟通记录结合对方自认收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以其他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在微信中要求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对方未予否认,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新合意;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本案合同解除后对方继续占有50000元定金失去合法依据,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转账凭证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本案转账附言明确标注购沙款定金,对方自认收款,合同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对方主张代收款项但无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但未能证明合同具体内容及违约事实,亦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对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当事人定金50000元;当事人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及赔偿运费损失4200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当事人负担1045元,对方负担525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我知道你付了定金却等不到货,还搭进去四万多元运费,心里一定又急又委屈。但请相信,法律不会让付了钱的人白白吃亏,只是它需要你用对的方式把事实说清楚。
同类纠纷中,请务必在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性质,保留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如果对方迟迟不供货,及时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对方不回复不影响你主张权利;涉及运费、中介费等额外支出时,尽量让收款方与买卖合同相对方保持一致,或在聊天中让对方确认这笔费用的关联性,避免像本案一样因无法证明船方与转账记录中船舶的同一性而无法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