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经人介绍分包了阳新三馆一中心装饰工程,交了30万保证金又垫资施工,项目因发包方资金问题被迫停工,双方两次结算后签了退场协议,约定对方支付45.9万元,到期后一分未付。
最难的是对方当庭翻脸,说结算协议发包方不认可、现场工程量与结算差距太大,试图推翻白纸黑字的退场结算协议,一旦协议被认定无效,当事人投入的保证金和工程款将陷入漫长举证泥潭。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核心在于:双方先后形成费用清单和退场结算协议两份书面文件,结算金额清晰、支付期限明确,对方当庭对30万保证金部分明确表示无异议,退场结算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对方以发包方不认可、现场状况不符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协议效力,法院最终认定结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7月,当事人与对方签订阳新三馆一中心项目装饰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对方将该项目分包给当事人施工;同年7月24日,当事人通过建行湖北分行分两笔转账20万元和10万元,合计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2019年4月初当事人进场施工,因发包方不能按约及时支付进度款被迫停工;2019年11月23日双方形成费用清单,确认直接费用30万元、完成工程费用182,583.2元、打印图纸费用4,800元,合计489,083.2元,期间对方支付3万元;202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退场结算协议,约定当事人退场,对方支付现金459,000元,分两期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付20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付259,000元;期限届满后对方分文未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经两次结算形成的退场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对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法条直接支撑了当事人要求支付45.9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被告吕立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赟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款459,000元,同时支付以45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减半收取4,093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工程干到一半被迫退场,钱要不回来,那种憋屈和无助我懂。但请相信,只要双方坐下来签了结算协议,白纸黑字就是最硬的底气,对方事后翻脸不认账,法律不会支持。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退场时务必签书面结算协议,把总金额、已付金额、未付金额、付款时间节点写清楚,双方签字确认;第二,保留好保证金转账凭证、施工投入的费用票据、图纸打印费等原始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对方逾期不付,及时起诉并主张逾期利息,不要因为对方口头承诺就无限期等待;第四,对方以发包方不认可为由抗辩的,不必慌张,结算协议是你和对方之间的约定,发包方认不认可不影响协议对你们双方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