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因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对52.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签字时也未细看借款内容,当事人面临全额连带还款的巨大风险。
关键转机
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仍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利息部分因借条未约定担保范围而成功免除。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5月,被告陈林生所在村筹建陈氏祠堂,原告陈满父亲陈汉春负责筹建并代陈林生垫付捐款300000元及牌位款26000元;2018年5月及11月,陈林生两次向陈汉春借款共计180000元,其中100000元通过银行柜台支付、80000元通过陈满账户转账。2019年11月7日,陈林生出具借条确认欠款506000元并约定月息1.5%;2019年12月4日,陈林生再次出具借条,被告邵百安、朱尚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条载明借款526000元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2020年2月20日,陈林生出具证明再次确认月息1.5%。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提起诉讼,距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条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原告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担保责任不免除。但借条上担保人签字处未约定利息承担,故担保范围不及于利息。
守护的价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林生偿还借款180000元、欠款326000元及以50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的利息;被告邵百安、朱尚仅对借款180000元及欠款32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后可向陈林生追偿;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在借条上签下担保人三个字,意味着你可能要为别人的债务兜底,这份责任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重。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处境,请记住三点:第一,签字前务必看清借条上有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处理;第二,留意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超期可主张免责;第三,仔细核对借条内容是否包含利息,担保范围以借条明确记载为限,未约定的部分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