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年,业主以未签合同、服务有瑕疵、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定移交协议中每户7500元物业管理费已覆盖业主个人应交费用,驳回了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若维持原判,物业公司将面临四年物业费彻底落空、后续收费秩序全面崩塌的风险。
关键转机
二审改判的核心在于厘清移交协议中每户7500元物业管理费的性质——该款项系专项维修改造资金,不能等同于业主个人后期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7年11月30日,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移交企业、河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接收单位、石家庄市政府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丙方,三方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整体移交协议》,约定总体分离移交资金156.8万元,其中物业管理费36.75万元按每户7500元标准列支,由物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统筹使用。物业公司自2017年11月30日进驻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物业服务等级为四级、收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月。业主冀某雪系该小区1-5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5.8平方米,欠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471.2元。物业公司二审提交“三供一业”项目物业分离移交改造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证明每户7500元物业管理费属于专款专用的维修改造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移交协议效力等同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交纳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一审对7500元物业管理费性质认定不当,二审据此纠正。
守护的价值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业主冀某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471.2元;驳回物业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业主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物业费纠纷里,业主常觉得没签字就不该交钱,物业公司也常觉得提供了服务就该全额收回,两边都憋着一口气。其实法律看的是事实服务关系和约定依据,不是一纸签名。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记住三件事:第一,查清楚小区移交协议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关于收费标准和费用性质的具体表述,别把专项改造资金和日常服务费混为一谈;第二,物业公司进驻后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接受了服务,事实合同关系就可能成立,拒交要有合法依据;第三,房屋空置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法定理由,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地方有明确规定,否则仍应按标准交纳。遇到服务瑕疵或财产损害,另案主张赔偿,别用拒交物业费来抵顶,否则容易两头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