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货车因超载追尾前车致驾驶室烧毁、车辆全损,保险公司以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为由主张全额拒赔。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事故认定书白纸黑字写明超载且司机负全责,免责条款文本确实存在,一旦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当事人将面临分文不赔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保险公司主张超载免赔不能成立,因其无法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3月25日,当事人为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特种车损失险,赔偿限额4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1日7时30分许,司机驾驶该车在235国道下坡弯道处与同向前车碰撞,驾驶室着火、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未保持安全距离且违反严禁超载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核定载重15.37吨,实际载重32.58吨。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定损,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车损376750元、支出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8500元;诉讼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公估机构重新评定车损为3127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双方分属异地,保险公司辩称已提示说明而当事人否认,依证据规则应由保险公司就订立合同前或订立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故超载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车损险限额内赔付。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理赔款33802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该款项含法院采信的车损312700元、施救费8500元及鉴定费分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两次鉴定费用共3364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1682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预付部分后得出上述金额。案件受理费3565.5元,当事人负担535元,保险公司负担3030.5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超载出险被拒赔,很多车主第一反应是自认倒霉,但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单方写了就算数,关键看它有没有在投保时真正向你提示和说明。
同类纠纷中,请务必保留投保单、保险单原件及投保过程沟通记录;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拒赔时,可要求其出示你签字确认的提示说明证据;车辆损失尽量配合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单方评估报告在诉讼中可能不被采信;施救费、鉴定费票据要完整留存,这些都是可主张的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