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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回购协议对方不认账,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以100万元投资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投资接受人拒绝还本付息,还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款项早已还清。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协议上只有对方一枚印章、没有亲笔签名,对方一口咬定章是别的公司盖的,还搬出几十笔银行流水声称早已超额还款,合同主...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以100万元投资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投资接受人拒绝还本付息,还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款项早已还清。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协议上只有对方一枚印章、没有亲笔签名,对方一口咬定章是别的公司盖的,还搬出几十笔银行流水声称早已超额还款,合同主体和还款事实两头都被堵死。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核心在于:印章虽非亲笔签名,但结合双方既往交易习惯和资金实际流向,足以认定印章加盖即为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就是对方本人。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7年12月14日,当事人与对方签订《投资及回购协议》,约定投资1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2%,到期由对方按约定回购全部本金及收益;协议投资接受人签章处加盖有对方字样的印章,当事人当日即向对方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此后对方按季支付利息共7笔合计21万元,自2019年9月7日起未再偿付任何本息;对方辩称印章系其原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并提交33页银行流水主张已超额还款,但该流水与另案多份投资协议项下款项一一对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印章加盖即产生缔约效力;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界定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基本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支撑按约定利率及逾期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要求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未审查决议即非善意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3万元,另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0570元由对方负担,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中不能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支付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难,尤其当对方用一枚印章、一堆流水把水搅浑的时候,焦虑是人之常情。但本案说明,只要资金流向清晰、交易习惯有迹可循,法律会替你把事实还原清楚。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签约时尽量要求对方亲笔签名加按手印,仅凭印章签约要留存对方身份及授权材料;第二,每笔转账务必转入协议指定的本人账户,保留银行回单,这是锁定合同相对方最有力的证据;第三,对方主张已还款的,逐笔核对时间、金额与另案合同的对应关系,及时用生效判决或书面协议切断其与本案的关联;第四,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索要并留存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只能按过错比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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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