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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18.5万实际到手17.2万,预扣利息算本金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持18.5万元借据起诉,但款项经中介转付、部分利息在放款前已收取,被告当庭承认借款却主张已付3.75万元利息。 最大风险在于:放款前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若被认定为预扣利息,将直接冲减本金,导致诉讼请求金额被大幅削减。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持18.5万元借据起诉,但款项经中介转付、部分利息在放款前已收取,被告当庭承认借款却主张已付3.75万元利息。

最大风险在于:放款前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若被认定为预扣利息,将直接冲减本金,导致诉讼请求金额被大幅削减。

关键转机

放款前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应视为预扣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实际本金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12月26日,被告签署借据,载明向原告借款1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月利率2%,款项通过案外人汪君账户转入被告账户。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汪君账户分7笔向被告转账合计185,000元。原告确认收到中介陈某转交的利息12,000元,该款发生在借款起始日之前。证人李某受原告委托核实被告偿债能力,向被告收取上门调查费1,000元,该款亦发生在借款起始日之前。被告另向陈某支付33,200元,其中超过12,000元部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属于支付原告利息,部分转账备注为评估费或聊天提及为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通过陈某收取的12,000元及通过李某收取的1,000元均发生在借款起始日或之前,视为从借款中预扣利息,故实际出借本金应认定为185,000-12,000-1,000=17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约定月利率2%,未超过该标准,故利息按实际本金172,000元、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

守护的价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以17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部分偿还本金的,以剩余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4,322元、保全费1,528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借款纠纷里,最让人无力的往往不是对方不认账,而是明明写了借条、转了账,最后拿回来的本金却比预期少了一截。预扣利息这条规则,不是否定你的善意,而是法律在保护借款人不被“名义本金”困住。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记住三件事:第一,放款前收取的任何利息、费用,都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预扣利息,务必提前算清实际本金;第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转付的款项,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和中介的书面说明,明确每一笔钱的性质;第三,借据上的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时,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基准主张权利,避免因金额虚高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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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