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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质量不合格,买方拒付尾款还能被法院支持吗?

· · 民商事
二被告购买原告180吨化肥,支付25万元后剩余61.4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追讨全部尾款。 化肥经鉴定总养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注值,但二被告已另案起诉质量责任,本案中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尾款成为核心绝境。

接手时的困局

二被告购买原告180吨化肥,支付25万元后剩余61.4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追讨全部尾款。

化肥经鉴定总养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注值,但二被告已另案起诉质量责任,本案中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尾款成为核心绝境。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化肥质量不合格不能成为拒付全部尾款的抗辩理由,但可依法减少价款,法院酌定减少25%。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2年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玉田县禾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丰满多”牌化肥180吨,每吨4800元,总价款864000元,被告已付250000元,剩余614000元未付。二被告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并索赔,该案中经法院委托科鉴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化肥总养分值既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包装袋显示的技术指标值,鉴定意见为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化肥,被告未付全款构成违约;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因二被告已就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全部欠款,但化肥质量瑕疵客观存在,依据第五百八十二条减少价款,法院酌定减少25%,被告应再付460500元。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刘某平、席某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萍欠款460500元(614000元×7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原告负担2485元、二被告共同负担7455元;财产保全费3590元由原告负担628元、二被告共同负担2962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收到质量不合格的货,心里着急很正常,但法律给了你减少价款的权利,不必独自扛下所有损失。

同类纠纷中,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并另案主张质量责任,同时在本案中主张减少价款,避免因另案诉讼而丧失本案的抗辩空间;付款义务与质量索赔可以并行,但拒付全部尾款的风险很高,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分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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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