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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在手对方却说是受托贷款,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手持两张借款人亲笔签名的借据、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对方却当庭抗辩称这300万是受我方委托转贷给案外人,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还要求我方配合追款后再还款。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对方承认借据真实性却试图用"委托关系"彻底推翻借贷性质,一...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手持两张借款人亲笔签名的借据、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对方却当庭抗辩称这300万是受我方委托转贷给案外人,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还要求我方配合追款后再还款。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对方承认借据真实性却试图用"委托关系"彻底推翻借贷性质,一旦法院采信,我方将面临向素不相识的案外人追债的被动局面,回款周期和风险都将失控。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对方主张的委托贷款关系因举证不能未被法院采信,借据加转账流水的完整证据链锁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3年10月30日,被告刘仲光向原告刘光华出具两张借据,分别载明借到250万元和50万元,合计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约定月息25厘即每月利息75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通过本人账户向被告转账250万元,另委托东莞市光庆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员工梁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告转账50万元,该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该款项实际付款人为原告。借款期间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起诉时尚欠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被告刘仲光抗辩称案涉款项系受原告委托对外贷款,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吴某某,但其提交的借据、延期借据、委托书及转账记录仅能反映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借贷往来,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借据系被告刘仲光亲笔签名确认,原告以本人及委托他人转账方式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行为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被告关于受托贷款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撑,不能对抗借据的证明效力。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5厘即年利率30%,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15%的四倍即24.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以四倍为限核算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并扣减已付部分后确认为239461.67元。关于被告卢柳英的责任,其与被告刘仲光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被告刘仲光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239461.67元,被告卢柳英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40元由原告承担840元、被告刘仲光承担6800元且卢柳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手里有借据、有转账记录,对方却编出一套"你委托我转借给别人"的说法,这种被倒打一耙的委屈我完全理解。请相信,法律看的是证据链,不是谁的故事讲得圆。借据加流水加付款证明,这三样东西咬合在一起,就是最硬的底气。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做好三件事:第一,借据原件一定保管好,签名和金额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命门;第二,转账凭证要完整留存,如果是委托第三方付款,提前让付款方出具书面证明并附上付款人与你的关系材料;第三,对方提出"受托贷款""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这类抗辩时不必慌张,举证责任在对方,他拿不出你签字的委托文件,这套说法就站不住脚。另外提醒一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共同债务处理,起诉时把配偶一并列为被告,能有效防止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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