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被告原是同事,对方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借走43500元,大部分通过微信转账、小部分现金交付,借条到期后对方仅还了一部分便不再露面。
最棘手的是被告全程失联、开庭不到庭,现金交付部分没有直接凭证,一旦证据链断裂,剩余本金和利息都可能打水漂。
关键转机
借条原件加上微信转账记录,足以锁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缺席反而放弃了对证据的抗辩机会。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3500元,大部分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少部分现金交付;2019年1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435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全部本金于2019年1月28日一次性还清;借条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9年9月29日偿还本金27524.9元,尚欠本金15975.1元;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借条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均已成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还,应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1月29日起承担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已提交借条原件及微信转账记录完成举证责任,被告缺席未质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据此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邓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晓微借款本金15975.1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以本金435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15975.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波负担;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借出去对方失联,换谁都会又气又慌,但只要你手里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法律就不会让你的善意落空,缺席不等于逃脱,判决照样能生效执行。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第一,借钱时务必让对方出具借条并写明金额、期限和还款日,现金交付尽量改成转账并备注借款;第二,对方还了一部分钱要保留还款记录,本案正是原告自认还款金额才让本金计算清晰可信;第三,对方失联不要拖,尽早起诉并申请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别让权利躺在纸上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