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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业主没给钱就顺延付款,这理由法院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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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作为需方,与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长期收货,对账后确认欠付货款、借款及承兑汇票贴息费用共计四百余万元,供应商起诉索要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合同明确约定“收到业主计价款后再付款、业主计价滞后则付款顺延”,当...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公司作为需方,与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长期收货,对账后确认欠付货款、借款及承兑汇票贴息费用共计四百余万元,供应商起诉索要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合同明确约定“收到业主计价款后再付款、业主计价滞后则付款顺延”,当事人据此主张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但一审已判令其支付一百余万元利息,若二审不能推翻该利息判项,顺延条款将形同虚设。

关键转机

顺延付款的抗辩能否成立,关键不在合同有没有写,而在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业主确实计价滞后”这一前提事实,举证不能则顺延条款无法对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0年,嘉祥公司与中铁七局一公司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月底结算,结算款在需方收到业主当期计价款后支付,业主计价滞后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2011年9月3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出现长期欠款结合市场规律协商解决,需方以承兑汇票支付部分货款并承担贴息。嘉祥公司依约供货,双方对账后项目部盖章确认应收账款四百八十余万元,此后需方又支付部分款项及承兑汇票。截至起诉,需方欠付货款三百六十五万余元、借款十万元、承兑汇票贴息费用五十一万六千元,需方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二审中嘉祥公司提交新闻稿证明工程已于2012年底通车验收,需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业主资金未到位,却未提供业主计价滞后的任何证据,对嘉祥公司提交的分笔利息计算表提出异议亦未按要求另行制作计算表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要求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需方未按月底结算约定结清货款,顺延付款的前提事实又无证据支撑,全面履行义务的要求未被满足;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即属履行不符合约定,利息损失正是赔偿责任的体现;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需方欠付货款本金无异议,付款义务与逾期责任一并成立。需方援引的顺延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履行期限约定,条件是否成就应由主张顺延的一方举证,举证不能则不能免除其逾期付款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需方须支付货款三百六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九元五角四分、借款十万元,合计三百七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九元五角四分;支付承兑汇票贴息费用五十一万六千元;支付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损失一百零八万三千九百三十五元三角五分,此后以四百二十六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元五角四分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一审受理费四万九千二百六十元、二审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五元均由需方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这份判决让人心里发沉,不是因为数字大,而是因为一个写在合同里的顺延条款,最终没能挡住利息——不是条款没用,是支撑条款的事实没有落到证据上。

同类纠纷里,凡是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付款前提的,平时就要把业主计价进度、付款节点、催款往来留成书面痕迹;一旦被起诉,第一时间整理能证明前提条件未成就的证据,对方提出利息计算表的,务必按法庭要求逐笔核对并提交自己的计算意见,沉默和笼统异议在法庭上换不来任何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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