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对方曾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对方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当事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分手后当事人拿着借条催要剩余款项,对方却坚称借条金额里混入了恋爱消费和信用卡分期费用,还说自己早就还清了。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双方资金往来极其频繁,借条、刷卡、转账、现金混在一起,对方当庭主张“借条不是纯借款”,如果法院采信这一说法,当事人手里的借条就可能被打折甚至推翻,剩余本金和利息都可能拿不回来。
关键转机
借条写明了借款合意,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能一笔一笔对上实际交付,法院最终按“实际出借总额减去已还总额”认定欠款,对方“早已还清”的说法没有被采纳。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分五笔向对方出具借条借款共计1025400元;另于2017年5月7日刷卡98300元经便利店经营者转至对方财务账户,2017年7月21日分两笔转账150000元至同一财务账户,以上合计出借1273700元。对方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共计还款1187286元,尚欠86414元。双方对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借记卡明细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转账明细、录音、电子回单等争议证据亦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已实际交付借款,对方未全额归还,法院据此判令其偿还剩余本金;而信用卡分期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因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当事人借款本金86414元,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当事人负担4272元、对方负担1662元,保全费2065元由对方负担,对方应负担款项合计901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当事人主张的利息27535.86元和资金占用费18121.92元因无约定依据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恋爱里的信任没有错,错的是把感情和账目搅在一起后,连自己都说不清哪笔是借款、哪笔是共同花销。你能拿着借条走进法院,已经比很多人勇敢。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记住三件事:第一,借条要写清本金和交付方式,别把消费、分期手续费混进去;第二,每一笔出借都走银行或微信转账并保留凭证,现金交付尽量让对方在借条上注明“已收到”;第三,对方还款时保留还款记录,分手后尽早对账并书面确认余额,别等借条原件都说不清在哪才想起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