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从2020年起持续向对方供货,双方从未签过正式购销合同,全靠微信沟通下单、对账、催款,截至起诉时对方累计拖欠货款156614元,多次联系后对方直接失联拒付。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对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唯一能证明欠款金额的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手写欠条,而对方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质证,证据链能否被法庭完整采信成为最大变数。
关键转机
微信对账记录经原始载体核验后,足以单独锁定欠款金额,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0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鞋子,双方未签署正式购销合同,通过微信聊天完成下单与对账。2023年7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发送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账单,显示欠款156855元,被告回复“好的”;7月12日原告再次催问,被告明确回复“对上了”。此后被告于7月8日、10日分别退货136元、105元,合计退货241元。2023年8月2日,原告发送截至7月31日的对账单,显示欠款156614元,被告未予否认。另查明,涉案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为被告本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微信对账记录经当庭核验原始载体,被告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欠款156855元明确确认,扣除后续退货241元后欠款为156614元,7月对账单金额与之一致且被告未否认,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均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关于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主张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未超出该条款规定的加计30%至50%上限,故获法院支持。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6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6614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2元、保全费1303元均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买卖关系,微信里每一句“对上了”“好的”,都是法律上有效的对账确认,你留下的每一条记录都在替你说话。
做同类生意时,建议养成三个习惯:一是每次发货后主动发对账单并让对方文字回复确认,不要只打电话;二是保留微信原始载体,不要清理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三是对方一旦开始拖延,尽早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保全措施越早启动,回款希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