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出借25万元给公司及个人,对方付息至2014年8月后便停止还款,本金分文未还。
最棘手的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三份文件对借款期限的记载不一致,且部分款项通过案外人账户转账,被告当庭抗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意图全盘否认借款关系。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核心在于:三份文件虽期限记载有出入,但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借款种类完全一致,且被告当庭认可收到全部款项,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逾期不还即构成违约。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董净岚、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万元,月息2.5%,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同日被告董净岚出具借款借据,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25万元;原告通过案外人账户转账242500元,剩余7500元以现金交付,被告当庭认可;被告已付清截至2014年8月7日的利息,此后本息未付;原告庭审中主动将利率主张调整为月息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本金及后续利息,直接触发上述两条的适用,违约责任成立。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董净岚、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8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12.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借款合同里期限写岔了、款项走别人账户过了一手,这些看着吓人的瑕疵,只要核心事实对得上、对方当庭认了账,法律就站得住。别因为文件不完美就放弃主张,先把转账记录、收据、聊天记录拢齐,把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理清楚,再走进法庭。你手里的证据,比你以为的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