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分四笔向同一借款人出借共计122万元,每笔都签了借款合同、出了借据、开了收款收据,对方付息到2014年下半年后就不再还本付息。
四笔借款中有三笔的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存在差额,当事人主张差额部分为现金交付,但没有任何现金交付凭证,对方当庭虽认可收到全部本金,可一旦翻供或上诉,差额部分的举证风险极高。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点在于:四份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对方当庭自认收到全部本金并认可利息付至特定日期,法院据此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当事人与借款人董净岚签订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60万元、27万元、10万元、25万元,合计122万元;每份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月息2.5%至3.6%不等,逾期按日加收2‰违约金;每笔借款均由董净岚出具借款借据、由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差额部分主张现金交付;庭审中对方认可收到全部本金,并确认四笔借款利息分别付至2014年7月28日、9月7日、8月21日、8月2日,之后未再付息也未还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四份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本付息,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被告董净岚、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当事人借款本金共计122万元,并分别以60万元、27万元、10万元、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各笔利息停付次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24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每一笔转账记录、每一张借据都是在给自己留后路,现金交付的部分一定要让对方在借据上写清楚“已收到现金若干”,否则到了法庭上对方一旦不认,差额部分就很难要回来。
如果你也遇到对方签了合同、收了钱却不还本付息的情况,先把四样东西找齐: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然后尽快起诉,利息和违约金都有法定上限,拖得越久损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