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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写欠条帮朋友获谅解,钱没还上我要担责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雷天平在朋友石顺久涉嫌诈骗罗元昌的刑事案件中,以自己和石顺久的名义向罗元昌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目的是帮石顺久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便从轻处罚,罗元昌随后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欠条白纸黑字写着雷天平的名字,罗元...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雷天平在朋友石顺久涉嫌诈骗罗元昌的刑事案件中,以自己和石顺久的名义向罗元昌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目的是帮石顺久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便从轻处罚,罗元昌随后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欠条白纸黑字写着雷天平的名字,罗元昌持条起诉要求她还款,一审、二审虽驳回罗元昌诉求,但罗元昌坚持申请再审,主张这是合法的债务转移,雷天平面临被改判承担3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现实风险。

关键转机

雷天平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该欠条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雷天平无需向罗元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顺久以低价售房为由骗取罗元昌100000元,后退还65000元,尚欠35000元。石顺久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追诉。2014年4月20日,雷天平以自己和石顺久的名义向罗元昌出具欠条,载明欠罗元昌现金35000元,于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还清;同日罗元昌在雷天平拟就的刑事谅解书上签名。2014年10月1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判令石顺久退赔罗元昌100000元(已退还6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截至本案诉讼前,石顺久未履行该退赔义务。再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雷天平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欠条所载款项系石顺久诈骗犯罪的赃款,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判令由石顺久退赔,雷天平的民事行为不能替代也不能改变石顺久的刑事犯罪行为性质,故该欠款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雷天平出具欠条愿意承担石顺久刑事诈骗后果的行为,并未被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罗元昌主张的债务转移因与生效刑事判决内容相矛盾而不能成立。

守护的价值

本案最终结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罗元昌的全部诉讼请求,雷天平不承担3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罗元昌负担。罗元昌只能依据石顺久生效刑事判决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替朋友出头写欠条,本意是帮忙,却差点让自己背上几万块的债,这种委屈和不安我完全理解。法律最终给了你一个清白的结果,但这个过程确实不容易。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在刑事案件中为帮他人取得谅解而签署欠条、承诺书等文件,请务必记住:第一,刑事案件中的退赔义务由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生效刑事判决已经确定的退赔责任不会因为他人另写欠条而转移;第二,签署任何涉及金钱给付的文件前,先弄清楚这笔钱的法律性质,是借款、赔偿还是退赔赃款,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三,如果已经被起诉,重点审查欠条所涉款项是否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覆盖,这是最有力的抗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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