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以挂靠公司名义为实际自购的货车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超载行驶发生全责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超载违反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赔10%,并称车损费用须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才能赔付。
保险公司已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却主张性质为司机责任险,当事人自行赔付第三方的款项又缺乏证据原件,理赔金额面临被大幅压缩的现实风险。
关键转机
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主张免赔10%及以第一受益人未出具书面意见为由拒赔车损,均不能成立,法院判令其按合同约定全额承担车辆损失及救援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12月18日10时50分,当事人驾驶登记在邢台腾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系其分期购买后挂靠登记的冀E×××**车辆,与袁丽芝驾驶的冀D×××**小型普通客车在曲周定魏线203公里处与第四疃镇马疃村十字交叉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4351201800001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以腾驰公司名义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三者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险及车损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405000元,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共支付修车费用130410元、救援费用8000元,合计138410元;保险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支付45000元。当事人主张赔付给邯郸市通信传输局曲周分局及第四疃村委会的11000元,因未提供证据原件,法院未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已履行缴费义务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赔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关于超载免赔10%的抗辩,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该抗辩与不计免赔险的合同约定相悖,法院未予采纳;关于第一受益人书面意见的抗辩,因车损险赔付指向的是车辆实际损失而非受益人权益处分,该抗辩不能对抗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守护的价值
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当事人车辆损失费及救援费共计93410元,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超载确实是保险理赔中的高频争议点,但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句免责条款就当然扣减赔款,关键要看条款是否依法生效、免赔约定与不计免赔险是否冲突。
遇到同类纠纷,务必第一时间固定修车发票、救援票据和事故认定书原件,对保险公司已付款项的性质在收款时书面确认,向第三方赔付时保留原件凭证,避免因证据瑕疵让本可胜诉的款项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