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经营钻机配件生意,2014年卖给对方8700元材料,对方只写了一张欠条就再没付过钱,电话短信催了四年多,人始终推脱不露面。
最难的是对方彻底失联、公告传唤也不到庭,手里只有一张欠条和九份送货单,没有书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连人都找不到,货款和利息能不能被法院认下来是最大悬念。
关键转机
口头买卖同样受法律保护,对方亲笔欠条加送货单足以锁定欠款事实,人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判他付钱。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钻探机械及配件;2014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材料款8700元;原告另提交九份送货单,证实双方按送货单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条;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口头买卖关系成立、欠条与送货单相互印证,被告未付款即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四倍。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3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息超出部分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四年催款、对方失联,换谁都会觉得这笔钱大概要不回来了,但一张写清金额的欠条加上送货单,就足以让法院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把货款判回来,你没有白等。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一是让对方亲笔写欠条并写明欠款金额和事由,送货单、对账单全部留存;二是催款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都别删,它们是证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的关键;三是对方失联不要拖,尽早起诉并申请公告送达,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算,越早立案越早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