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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收了钢材不认账,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向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供应钢材,项目部出具收货单并委托发包方付款,但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支付,剩余759万余元钢材款迟迟无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与中铁十五局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面临...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向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供应钢材,项目部出具收货单并委托发包方付款,但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支付,剩余759万余元钢材款迟迟无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与中铁十五局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面临钱货两空的败诉绝境。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核心在于:项目部出具的收货单和付款委托书足以证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中铁十五局作为项目部的设立单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森和公司向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一工区供应钢材,所有收货单均载明收货单位为“中铁十五局一工区”并有项目部承办人员签名确认;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于2014年1月17日、7月25日、8月7日分别向思达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其向吴小明支付第一工区钢筋材料款共计15000000元,委托书明确载明“该公司供应我工区钢材,现委托贵公司付我项目部一工区钢筋材料款”及“收款人:吴小明”;吴小明认可其中7000000元已支付,剩余7597105元未支付;森和公司已出具证明,确认2014年9月15日前的债权由吴小明、钟娇凤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经理部系中铁十五局设立的内设机构,该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钢材并出具收货单、委托付款,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该项目部,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部门的中铁十五局承担,故中铁十五局应向吴小明、钟娇凤支付剩余钢材款。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撤销一审判决,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吴小明、钟娇凤支付75971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吴小明、钟娇凤对思达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980元,共计97570元,由中铁十五局负担68299元,吴小明、钟娇凤负担29271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一审败诉不等于终局,事实合同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关键证据在手就有翻盘的可能。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供货时务必保留载明收货单位、货物明细、数量、单价并经对方人员签名确认的收货单据;对方出具付款委托书的,务必保留原件并核对委托金额与收款人信息;及时取得债权转让或权利归属的书面证明,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一审败诉后不要轻易放弃,重点审查合同相对方认定是否有误,及时上诉主张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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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