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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保洁擦百叶窗摔成骨折,公司只赔一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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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过退休年龄,在保洁公司做保洁员,擦通风口百叶窗时从梯子上摔下,骨盆多处骨折,公司认为她自己不小心,只肯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最难的是:她伤后又被查出腰椎压缩性骨折,但鉴定机构明确说无法证明腰椎伤与这次摔伤有关,对方拿这一点做文章,想把...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已过退休年龄,在保洁公司做保洁员,擦通风口百叶窗时从梯子上摔下,骨盆多处骨折,公司认为她自己不小心,只肯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最难的是:她伤后又被查出腰椎压缩性骨折,但鉴定机构明确说无法证明腰椎伤与这次摔伤有关,对方拿这一点做文章,想把腰椎治疗费全部剔出去,还要把伤残赔偿整体压下来。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关键在于:公司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风险防控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伤者本人登高作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公司担责八成。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入职被告公司任保洁员,被安排至漕河泾印象城做公共场所保洁;2021年9月4日擦拭通风口百叶窗时从梯子上跌落受伤。第一次鉴定认定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但注明无法确定与本次外伤的因果关系;双方同意重新鉴定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本次外伤与骨盆多处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骨盆后遗症未达残疾程度,同时明确尚无证据证明本次外伤与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与劳动保护义务,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伤者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故按八比二划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确定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对于腰椎相关费用,因鉴定明确无法证明与外伤的因果关系,但腰椎伤情与骨盆骨折位置临近、用药共通,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哪些药物仅针对腰椎治疗,故仅扣除2021年11月29日后明显用于腰椎检查治疗的1,307.6元,其余医疗费仍予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共计59,275.66元,由被告公司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47,420.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原告负担182元,被告负担731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超龄务工的人摔一跤,最怕的不是疼,是没人认账。法律没有把你们挡在门外,只要是在提供劳务中受的伤,接受劳务的一方就要按过错担责,关键是把事实和证据留好。

同类纠纷建议:第一,受伤后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工友联系方式和派工记录,证明是在干活时受的伤;第二,所有病历、发票、交通票据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尤其是伤情有争议时,连续就医记录就是最有力的证据;第三,对方提出伤情与外伤无关时,不要慌,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把因果关系说清楚;第四,责任比例不是对方说了算,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来定,别轻易接受对方开出的低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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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